讓教師流動回歸公平,別再讓小圈子決定教育資源
文/李文煥
在臺灣現行的教師介聘制度中,教師調動分為「縣市外」與「縣市內」兩種。縣市外調動(跨縣市)的規則相對單純,只要教師積分足夠高,便能依序填寫志願,最後按照排名分發。這樣的機制雖然競爭激烈,但至少具有公開透明的特性,教師清楚知道自己的排序與機會,也不會因為人為的主觀因素而遭到不公平的阻擋。
然而,縣市內調動卻呈現完全不同的樣貌。許多縣市教育局規定,即使教師在第一階段的積分審查通過,仍必須進入第二階段——由申請調入的學校進行「面試」或「評選」。問題就在於這一關,學校往往握有極大的主觀拒絕權。即便校內確實存在缺額,也可能因為校評會的決定,或對申請教師的成見與偏見,而以「未達錄取標準」為由加以拒絕。
更弔詭的是,這些縣市內介聘的申請者,本來就是通過聯合甄選進入體系的正式教師。換言之,他們早已被縣市教育局認定具備任教資格,卻在同一縣市內轉調時,被學校以「不符合標準」拒絕。這等於是部門打臉總公司的人事錄用,嚴重挑戰了制度的一致性與正當性。更何況,學校會開缺,本質上就是因為「缺老師」,卻在有人願意調入時設下阻礙,這不是在解決教育現場的問題,而是在製造新的不公平。
例如,新北市在市內介聘時,教師只要在現職學校服務滿六學期,便可提出申請;調動的排序依照年資、考績、獎懲等積分規則進行,若積分相同則依年齡或抽籤決定。整個流程相對透明,學校沒有再設「面試拒絕」的空間。反觀臺北市,雖然教師只需服務滿一年便能提出志願調動,但卻常在學校層級設置面試審查,導致教師即使積分充足,仍可能在學校主觀判斷下遭到淘汰。兩相比較,縣市內調動制度的不一致,清楚揭示了內部規則設計上的矛盾與荒謬。而更嚴重的是,這樣的不合理制度並非台北市的特例,全臺多數縣市皆普遍存在類似的「面試卡關」現象,形成結構性的制度問題。
如果用企業治理的比喻,更顯諷刺。若教育局(處)是縣市政府的「總公司」,各校就是「分部門」。部門之間的人力調度,本應由總公司依需求進行合理配置。但如今卻演變成部門能以主觀理由阻擋內部員工的調動,甚至排除已經符合資格的教師。這不僅違背組織運作的基本邏輯,也是一種制度化的「內部霸凌」。
其影響不只在教師個人,更波及整體教育公平。對教師而言,這意味著專業努力與積分排名失去保障,甚至因為人際因素而被剝奪正當的流動權。對學校而言,阻擋調入教師有時並非基於專業需求,而是維護既有小圈子或擔憂「不合群」,甚而有之是對於有「身心障礙教師」的另一種歧視,結果反而錯失有能力的師資。對學生而言,更是最大的受害者,因為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一位有熱情、合格且適任的好老師。教育資源的配置若建立在排斥與偏見上,最終受損的是學生的受教權。
既然跨縣市的調動能以公開透明的積分制度來運作,為何縣市內卻要設置多一道模糊不清的面試關卡?教育局(處)若真要落實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,就應正視這個矛盾。縣市內教師調動必須回歸公開積分制度,學校可以提出專業需求,但不得以主觀審查為由拒絕合格教師。教師一旦通過教育局(處)審查,就應被視為具備資格的人力,學校有責任接納。
教育是公共事業,教師是公共資源。當教師在同一縣市體系中卻因學校面試而遭拒時,這不僅是不公平,更是一種制度性的霸凌。唯有廢除不必要的面試關卡,回歸公平透明的積分原則,才能避免教育體制內部的隱形排斥,讓教師能專注專業發展,讓學生真正享有均等的受教權。
新聞來源:屏東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