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蕭蓉蓉/綜合報導
為杜絕「拖吊蟑螂」漫天要價亂象,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「公路法」部分條文,正式納管「車輛拖救業」。拖吊業者需合法申請經營,提供服務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或電子契約,不得收取未列明費用。無照營業者,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,勒令歇業,吊銷非法營業車輛牌照、駕駛執照。

本次修法明確定義「車輛拖救業」,規定業者須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方可營業,資格、申請、營運管理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。
為杜絕拖吊蟑螂坐地起價亂象,新法明定業者必須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或電子契約,合約中未載明的項目,業者無權要求付費,簽約後更不得巧立名目加收費用。

業者若違反營運管理規定,處三至九萬元罰鍰,依情節限期改善、限期停止或廢止營業執照,並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至三個月。
若拖吊業者未依法申請核准逕行營業,可處十萬至三百萬元罰鍰,勒令歇業,違規車輛牌照與駕駛執照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,或吊銷之,二年內不得重考或重新領照。若未依規定簽約或巧立名目收費,限期未改者,處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,得按次處罰。

修法也增設「檢舉條款」,民眾發現非法拖吊業務可向公路主管機關舉報,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,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一定比例作為檢舉獎金。修正後新制於公告後三個月施行。(圖片/新聞來源:聯合報/工研院/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)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