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何勁陞/恆春報導】 恆春分局於7月15日至21日實施「無號誌路口違規取締專案」,以加深駕駛遵守停讓標誌觀念,避免事故發生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,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、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,不依規定停讓,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恆春分局分局長黃文智表示,車輛行經路口、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,留意有無其他人車,並優先禮讓行人通行,遇閃黃燈號誌、讓路標誌應減速通過,遇閃紅燈、停車再開標誌、停標字則須停車確認安全再開,同時也呼籲駕駛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,若有遇緊急狀況方有時間因應。
新聞來源:屏東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