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廖銘瑞/高雄報導】 網傳男子涉公然猥褻行為,三民一警分局並未接獲本案相關報案紀錄。經檢視影片,男子在公共場所涉有公然猥褻不雅行為,涉嫌違反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,分局調閱監視器影像追查,已通知涉案人張男(25歲)到案說明,據以偵辦,以嚴正執法。
另張男涉及在道路上嘻鬧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4款「行人在道路上嬉遊」(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),通知到案後分局一併舉發。
三民第一分局呼籲,於公共場所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違反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,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。民眾若遇到類似情況,可撥打110請警方到場處置。
新聞來源:屏東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