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/體育署
南部最大聲/記者 曾志豪 報導
教育部體育署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,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,配合實務運作中意圖影響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之行為樣態,參考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」修正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」第21條及第21條之1,並經立法院114年6月17日三讀通過。
本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一、第21條第1項至第3項,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、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。
二、原第21條及第21條之1第4項,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,適切區分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,爰刪除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、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,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之規定,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辦理。
體育署表示,發行運動彩券之盈餘,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運動環境提升,具有重要的助益,本次修正第21條及第21條之1,將與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」共同維護運動競技賽事公平,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,達成運彩的永續發展,兼及振興體育、照顧運動人才與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