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林常雄/高雄報導】 常有民眾搞不清楚「扣牌」與「吊銷」的不同,高雄市區監理所說明,「吊扣牌照」只是暫時扣牌的處分,但「吊銷」卻是整副牌照被取消使用資格。
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,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,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定期檢驗,又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,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者,註銷其牌照;同條例第66條規定,汽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,須滿6個月,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,始得再行請領牌照!
使用已註銷號牌車輛上路,不僅違法,且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,恐有危及用路安全的疑慮,加上未投保強制險,欠缺事故理賠保障,高雄市區監理所呼籲,請車主務必依行車執照上指定日期完成驗車,若牌照不慎遭註銷,應儘速將號牌繳回公路監理機關,未依法重新檢驗合格申請牌照前,切勿行駛道路。
為維護用路安全並顧及社會責任,針對已註銷號牌卻仍使用之車輛,高市所將積極聯手交通局停管單位與警察機關,強力查緝,請車主勿以身試法!相關規定,歡迎電洽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-231-035。
新聞來源:屏東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