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更生黨主席 吳軾子
日前,一位在超商女店員,去年支援別家店,大夜班時喝了一杯區區75元燕麥奶拿鐵,忘記結帳,遭店長提告。士林地院以業務侵佔罪,判她3個月徒刑,女店員不服,上訴高等法院。高院改判她無罪,更罕見的在判決書以「旁論」嚴厲斥責提告的店長沒人性,並批評一審法官,檢察官,「惟良折獄,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」的理念。一昧盲目的以「死法匠,臭法匠」的追求訴追與定罪,缺乏審判者應該具備的「實踐智慧」。呼籲審判者勿讓冰冷的法條,凌駕於對人性的過勞處境之同理心與實質正義。
真是罵得好! 大快人心!
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,明訂「微罪不舉」條文,卻沒有一位有擔當有良知的法官檢察官,敢爰引本法條。使得本法條形同虛設贅文,枉費了立法者當初的寬容意旨。
過去不乏令人扼腕的案例:一位拾荒老太太,在便利商店門口,誤撿6個空酒瓶,被提告竊盜罪,偵查庭時她被檢察官嚴詞訓斥後,老太太回家上吊自殺了。一位遊民餓昏了,偷拿商店的一個麵包被告,在偵查庭中,他當場嚇的尿褲子””””類似案例,如過江之鯽。
我國的法律明明有規定,對於被侵害法益太小太小””””小到根本不值一文,或行為人因不諳法律,處境堪憐,所犯下的微不足道芝麻綠豆小事,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時,就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,微罪不舉的相對不起訴處分,為什麼不引用呢?
這不是用大砲打小鳥,這是用大砲打螞蟻!
中國大陸對於竊盜財物,在人民幣2千元以下(約折台幣9千元)不以竊盜罪論科,僅處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,這是多麼有人性的法律。而台灣呢?區區30元的麵包,30元的空瓶子,可以令可憐的拾荒老太太自殺,讓流浪漢當庭尿褲子,這是他x的,什麼混帳司法?
難怪李鴻禧教授曾公開的詛咒「台灣所有的法官,檢察官及他們家人,一代兩代三代,都不得好x」。這是多麼憤怒的吶喊,他為什麼用如此嚴酷的言詞,詛咒台灣法官檢察官呢?就是因為台灣的法官檢察官都是吃屎的法匠,毫無法律人應有的正義感與良知,更沒有一絲絲大無畏的擔當。
這一次高院法官,把這些躲在法條後面的法官,檢察官大罵了一頓,真是痛快啊痛快!










